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沧民初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冯某与殷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殷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1655号原告冯某。被告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殷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3元,由原告冯某承担。审判员 张 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洪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