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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8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金鹏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李金鹏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山东金鹏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李金鹏,山东金鹏金属构件有限公司,邓黎,李清利,刁文静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80423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职务:董事长。被告山东金鹏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清利。被告李金鹏。被告山东金鹏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黎。被告邓黎。被告李清利。被告刁文静。本院受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鹏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被告李金鹏、被告山东金鹏金属构件有限公司、被告邓黎、被告李清利、被告刁文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金鹏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被告山东金鹏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所在地(即潍坊市坊子区),且《租赁合同》约定管辖法院在青岛市崂山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交的《租赁合同》第十九条明确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由合同签订地(即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青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