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初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钟某某诉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2032号原告钟某某,女,汉族。被告熊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幸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满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