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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钟某某诉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2032号原告钟某某,女,汉族。被告熊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幸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满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