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00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郑桂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郑桂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669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2010年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法定代理人:朱振西,男,1982年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郑桂庄,男,1978年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郑桂庄在灵璧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有担保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郑桂庄存款6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尤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