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钱作鹏与上海嘉洁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花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芜湖花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江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中执字第576号申请人:钱作鹏,男,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被执行人:上海嘉洁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宁波市花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芜湖花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被执行人:安徽省江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皖民四终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宁波市花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的存款3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兵审判员 缪新国审判员 程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 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