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行初字第3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黄君凤与广东省农业厅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行初字第399号之一原告:黄君凤,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广东省农业厅,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郑伟仪,该厅厅长。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余俭娥,该厅巡视员。委托代理人:何霞,该厅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蔡伟,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君凤因诉被告广东省农业厅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发出传票通知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14时15分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且无提交正当理由。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君凤负担。审 判 长 邓 军代理审判员 金 霞人民陪审员 王香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红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