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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执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2015)1816杨清华申请执行刘司华冻结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顺清,刘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1816号申请人杨顺清,男,195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申请人刘司华,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米易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刘司华在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莲分理处的银行存款10075元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朝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