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北京源兴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怀建集团一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源兴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怀建集团一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34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源兴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汝宽,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怀建集团一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荣宝,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怀民初字第00422号北京源兴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怀建集团一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怀建集团一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怀建集团一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抵顶了价值15164.16元的财产,现本案被执行人尚有部分义务未履行。鉴于被执行人北京怀建集团一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源兴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怀建集团一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日代理审判员 仇洪山代理审判员 周 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