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重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闫丽艳与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丽艳,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重字第23号原告(被告)闫丽艳,女,1982年11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委托代理人闫立明(原告之姐),1972年5月29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被告(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东新街天山路247号,组织机构代码75480035-4。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静,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军霞,该公司职员。原告(被告)闫丽艳诉被告(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522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天津)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2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52号民事裁定书,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52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闫丽艳的委托代理人闫立明,老百姓大药房的委托代理人孙静、张军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被告)闫丽艳诉称,原告于2009年10月4日至天津市北辰区集贤分店入职,任西药营业员、收银员、销售质管员等职务。工作时间为早7点40分至下午16点。每周工作六天、休息一天。2014年6月至2014年7月17日几乎加班加点至晚22点。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数额,工作期间被告没有发放过任何加班费、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中班津贴,同时克扣原告工资1639.9元,拖欠7月工资5000元。后原告申请仲裁,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六日加班费57356.88元(2009年10月4日至2014年7月17日);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8343.48元(2009年10月4日至2014年7月17日);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延时加班费1526.04元(2009年10月4日至2014年7月17日)及夜班盘点加班费3547.36元(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17日);4、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中班津贴3621.28元(2009年10月4日至2014年7月17日);5、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1700元(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7日);6、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克扣工资1639.9元;7、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防暑降温费1854.2元(2009年10月4日至2014年7月17日);8、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冬季取暖补贴2600元(2009年10月4日至2014年7月17日);9、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奖金5000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10、要求老百姓大药房补缴闫丽艳社会保险(期间是2014年7月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止);11、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关于对河东店员工吕艳萍惩处的通报复印件1份;2、员工奖惩制度复印件1份;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明细复印件1份。被告(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辩称,闫丽艳实行综合工时制,不适用六日加班费。闫丽艳在2014年4月5日这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只同意支付这天的加班费。闫丽艳不存在延时和夜班加班情形,不同意支付。闫丽艳不符合享受中班津贴的法定条件。闫丽艳2014年7月1日至7月17日工资为889.47元。因闫丽艳在岗期间发生损耗,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应当给予公司赔偿,对于已经扣除的部分,被告不同意返还。对于超过时效的防暑降温和采暖费不同意支付。奖金和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新增加的补缴社保的请求,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闫丽艳已经另行向劳动仲裁申请了仲裁,不应审理。综上,不同意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老百姓大药房支付加班费195.65元;2、判令支付2014年7月工资889.47元;3、判令不予支付闫丽艳中班津贴;4、判令扣款1639.9元不予返还;5、诉讼费由闫丽艳承担。被告提交如下证据:1、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2、特殊工时行政认定书复印件一份;3、中班津贴补助的回复打印件一份;4、原告离职两年内的打卡记录一份;5、损耗管理制度一份;6、表决及公示一份;7、2014年1至6月盘点表一份;8、收据复印件四张;9、闫丽艳2012年7月至2014年7月工资明细一页;10、北辰集贤店员工工资明细一页。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4日,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载明:甲方(用人单位)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天津)有限公司,乙方(××)闫丽艳,合同为固定期限为三年,自2009年11月4日至2012年11月3日。2012年11月1日续订劳动合同,至2015年10月31日止,工作岗位为营业员,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甲方盖章,乙方签字。2012年11月1日,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本合同,本合同为固定期限为三年,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甲方盖章,乙方签字。2009年4月1日,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天津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准予你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盖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专用章。2005年7月24日,天津市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表载明:单位名称天津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申请类别综合工时,实施方案,每班工作时间6.5小时,每月休息4天,月工作时间166.3小时,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严格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涉及岗位有,中西药营业员、收银员、开票存包员、防损员、中西药审方员、课长及助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会意见,经工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同意该工时工作制,加盖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专用章。根据老百姓大药房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天津市特殊工时制审批表显示:具体工资时间为闫丽艳在老百姓大药房工作至2014年7月17日。原告工资条显示其扣除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部分前的应发工资为:2013年6月为2444.21元;2013年7月为2616.48元;2013年8月2564.50元;2013年9月2519.16元;2013年10月2643.26元;2013年11月2427.79元;2013年12月2659.57元;2014年1月2790.30元;2014年2月2147.95元;2014年3月2845.14元;2014年4月3226.91元;2014年5月3722.42元,2014年6月2972.08元。原告工资条显示其2014年7月在扣除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部分等费用前原告应发工资为1075.47元,扣除后为889.47元。该工资老百姓大药房未发放给闫丽艳。2014年8月8日,闫丽艳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老百姓大药房支付六日加班费57356.8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8343.48元,延时加班费1526.04元,夜班盘点加班费费3547.36元,中班津贴3621.28元,2014年7月工资1700元,返还克扣工资1639.9元,防暑降温费1854.2元,冬季取暖补贴2600元。该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7日出具劳人仲案字(2014)第37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老百姓大药房在裁决书下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闫丽艳2013年8月4日至2014年7月期间加班工资3989.05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71.19元;2014年7月工资1700元;中班津贴1411.2元;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期间防暑降温费488元及冬季取暖补贴520元;返还扣款1639.9元,以上合计10119.34元。二、驳回闫丽艳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均对该裁决不服,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劳动合同关系,闫丽艳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天津)为用人单位,关于闫丽艳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已按相关规定办理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并经职工大会的同意,在相关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遵守企业的相关规定,接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现闫丽艳已经按照规定的工时工作并且接受劳动报酬,本院对闫丽艳的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一节,予以确认。对于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指因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的特点,××的工作时间不宜以日计算,需要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长度的一种工时形式。职工的平均月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闫丽艳的工作岗位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进行故对于其要求老百姓大药房支付2009年11月至2014年7月间的六日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双方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诉讼请求,由于老百姓大药房实行综合工时制,对实行综合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职工延时加班费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责任。关于原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情况,用人单位提交了闫丽艳离职前一年的考勤打卡记录及其离职前两年内的工资条,而闫丽艳未提交相反证据反驳该证据,故本院对该考勤记录及工资条的内容及各项目均予以认定,结合庭审双方认可的情况,本院认定考勤记录出现以上状况时,闫丽艳为正常上班6.5小时。关于延时加班费问题,其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共延时354.4小时,用人单位应支付延时工资。根据劳动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现××的考勤记录均由用人单位保存,现老百姓大药房不能提供闫丽艳此前的考勤记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本院推定闫丽艳2009至2014年延时加班情况与2014年相同,故老百姓大药房应支付闫丽艳2009年11月至2014年7月延时加班工资,闫丽艳主张延时加班费1526.04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考勤记录显示闫丽艳于2014年4月5日进行了加班,按照其应得工资计算。用人单位应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80.85元,2009年11月至2014年7月老百姓大药房应支付闫丽艳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计1904.25元,闫丽艳主张其它时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无法支持。关于闫丽艳主张要求老百姓大药房支付夜班盘点加班费及中班津贴的问题,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夜班盘点的情况,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中班津贴,根据老百姓大药房的考勤记录,其应支付闫丽艳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中班津贴1637.7元。现老百姓大药房不能提供此前的考勤记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本院推定闫丽艳2009年11月至2013年7月中班数量与2014年度相同,故老百姓大药房应支付闫丽艳2009年11月至2013年7月中班津贴,闫丽艳主张中班津贴3621.28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闫丽艳在老百姓大药房处工作至2014年7月17日,老百姓大药房提交的2014年7月闫丽艳工资明细显示在扣除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部分等费用后闫丽艳应发工资为889.47元。被告闫丽艳对该工资条显示提成部分不予认可,故本院以闫丽艳离职前平均工资数额计算,经计算闫丽艳所认可的仲裁裁决数额未超过老百姓大药房实际应支付数额,故老百姓大药房应支付闫丽艳2014年7月工资1700元。关于盘点扣款1639.9元,老百姓大药房提供的耗损管理制度及2014年1至6月盘点表、收据,其中无员工对于盘点签字确认,不能认定老百姓大药房扣款事实具备合理性,故老百姓大药房应返还闫丽艳盘点扣款1639.9元。关于防暑降温费问题,庭审中老百姓大药房认可该费用未支付原告,其应支付原告防暑降温费488元。此前的防暑降温费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本院对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冬季取暖补贴,老百姓大药房称已支付2013年冬季采暖补贴335元,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闫丽艳对此不予认可,故老百姓大药房应支付2013年度的冬季取暖补贴520元。2012年度以前的冬季取暖补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本院对闫丽艳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关于闫丽艳主张要求老百姓大药房支付奖金5000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其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闫丽艳主张要求老百姓大药房补缴闫丽艳社会保险(期间是2014年7月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止)一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本案不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天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闫丽艳2014年7月工资170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天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闫丽艳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1904.25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天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闫丽艳延时加班工资共计1526.04元;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天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闫丽艳中班津贴共计3621.28元;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天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闫丽艳2013年度冬季取暖补贴520元;六、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天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闫丽艳2013年度防暑降温费488元;七、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被告(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天津)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被告)闫丽艳扣款1639.9元;八、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天津)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颜 弘代理审判员 冯 爽人民陪审员 焦玉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谷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