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林就潘与林群仪、林群榴、林群蝶、林志凯法定继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督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2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某甲,住广州市海珠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某乙,住广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某丙,住广州市海珠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某丁,住广州市荔湾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某戊,住广州市荔湾区。再审申请人林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某甲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裁定遗留部分遗产标的物未有裁��。原审判决未处理28万现金,330克黄金及250枚白银的继承问题;二、原审在四个伪证证据作用下作出违背主要事实的认定,导致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三、原审裁定书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再审申请人对父母已尽到赡养的义务,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不尽赡养义务,长期掌控父亲的银行卡、医保卡、病历,父亲有病,长时间不给予规范治疗,不给有资质医院诊疗,延误病情,原审对上述事实未查明,再审申请人依法应多分遗产。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予以再审,改判再审申请人应获得涉案房屋五分之三以上份额。本院经审查认为,林某甲在原二审提出原一审判决遗漏处理28万现金和330克黄金及250枚白银的问题,由于林某甲并未在原一审提出该项诉讼请求,林某甲在原二审提出该项主张属于原二审新增诉讼请求,双方��原二审未能调解,故原二审对该项请求不处理正确。关于涉案房屋的处理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由于林某己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林某己的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审判决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对涉案房屋各占五份之一的份额正确。林某甲称其对父母尽较多赡养义务,依法应多分遗产,但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审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正确。综上,林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某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燕梅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韦伟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