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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04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4647号原告张**。被告李**。本院受理原告张**诉被告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撤回对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张**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如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