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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3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885号原告夏某某,女,农村居民。被告吴某某,男,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夏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夏某某承担。审判员  唐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