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3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885号原告夏某某,女,农村居民。被告吴某某,男,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夏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夏某某承担。审判员 唐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