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凯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熊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凯刑初字第40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某,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以凯检公诉刑诉[2015]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5月28日上午,被告人熊某某在其承租的辛家坡巷63号6楼屋内,容留赵某某、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二、2015年5月29日中午,被告人熊某某又在前述地点容留赵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三、2015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熊某某再次在前述地点容留赵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四、2015年6月1日18时许,被告人熊某某第四次在前述地点容留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当天23时许,公安人员在该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熊某某以及赵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缴获手机一部、吸毒工具锡箔纸一卷、冰壶一个。收缴的物品已随案移送至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杨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凯里市公安局凯公(刑)扣字[2015]121号《扣押决定书》;凯里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其行为已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锡箔纸一卷、冰壶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治国审 判 员 李 蓉人民陪审员 顾劲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