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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3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孝进、黄晓春与黄晓春、林超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进,黄晓春,林超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3620号原告:李孝进。委托代理人:XX安、陈小莉,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晓春。被告:林超乐,男,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住瑞安市飞云镇林垟东湖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9********。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原告李孝进与被告黄晓春、林超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李孝进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孝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孝进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琍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