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初字第4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徐爱玲与王亮、宿洪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爱玲,王亮,宿洪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4023-1号原告徐爱玲。被告王亮。被告宿洪贞。原告徐爱玲与被告王亮、宿洪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秋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