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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初字第4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徐爱玲与王亮、宿洪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爱玲,王亮,宿洪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4023-1号原告徐爱玲。被告王亮。被告宿洪贞。原告徐爱玲与被告王亮、宿洪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秋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