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2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俊岑诉被告罗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岑,罗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2495号原告刘俊岑。被告罗冬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岑诉被告罗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 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