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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民初字第2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俊岑诉被告罗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岑,罗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2495号原告刘俊岑。被告罗冬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岑诉被告罗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 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