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贵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某根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贵刑初字第259号公诉机关贵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根,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贵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贵溪市人民检察院以贵溪检察公诉刑诉(2015)第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根犯失火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淑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根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30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根来到位于贵溪市罗河镇樟槎村的“马崽屋基”山场旁“上双塘”的自家责任田中割稻禾,割完后,黄某根回家吃饭。当日中午,黄某根准备去“马崽屋基”山场砍柴,路过“上双塘”自家责任田时,坐在责任田边抽烟,后将烟头随手一扔,烟头点燃了责任田的稻秆,由于当日天气干燥,风势较大,火迅速向四周“马崽屋基”、“冷水坞”、“黄家坟山”等山场蔓延,见状,黄某根用树枝扑火,但未能扑灭。随后,黄某根回到村里喊村民一块扑火,当晚10时许,山火被扑灭。经贵溪市公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崽屋基、冷水坞、黄家坟山“山场1号小班面积4.2亩,2号小班面积23.6亩,3号小班面积284.5亩,合计过火面积312.3亩;山场主要树种为马尾松及湿地松。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根于2014年12月19日到贵溪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黄某根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黄兆某、黄美某、黄贤某、黄自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报案报告及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山林权证、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根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为312.3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根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根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失火罪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0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根来到位于贵溪市罗河镇樟槎村的“马崽屋基”山场旁“上双塘”的自家责任田中割稻禾,割完后,被告人黄某根回家吃饭。当日中午,黄某根准备去“马崽屋基”山场砍柴,路过“上双塘”自家责任田时,坐在责任田边抽烟,后将烟头随手一扔,烟头点燃了责任田的稻秆,由于当日天气干燥,风势较大,火迅速向四周“马崽屋基”、“冷水坞”、“黄家坟山”等山场蔓延,见状,被告人黄某根用树枝扑火,但因火势太大未能扑灭。随后,被告人黄某根回到村里,吹口哨并喊村民一起扑火,镇政府干部、村委会干部以及村民参与扑火,当晚10时许,山火被扑灭。经贵溪市公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崽屋基、冷水坞、黄家坟山“山场1号小班面积4.2亩,2号小班面积23.6亩,3号小班面积284.5亩,合计过火面积312.3亩;山场主要树种为马尾松及湿地松。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根于2014年12月19日到贵溪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贵溪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贵溪市罗河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报案报告、罗河镇“10.30”森林火灾说明各一份,证实本案系由贵溪市罗河镇政府于2013年10月30日报案至贵溪市森林公安局贵溪市森林公安局经过审查,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进行侦查的事实。2、被告人黄某根的供述,证实2013年10月30日上午,其来到位于贵溪市罗河镇樟槎村的“马崽屋基”山场旁“上双塘”的自家责任田中割稻禾,割完后,黄某根回家吃饭。当日中午,黄某根准备去“马崽屋基”山场砍柴,路过“上双塘”自家责任田时,坐在责任田边抽烟,后将烟头随手一扔,烟头点燃了责任田的稻秆,由于当日天气干燥,风势较大,火迅速向四周四周蔓延,见状,黄某根用树枝扑火,但未能扑灭。随后,黄某根回到村里喊村民一块扑火,当晚10时许,山火被扑灭的事实与经过。3、证人黄兆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罗河镇樟槎村黄家组理事会成员,2013年10月30日下午,其在村委会门口担稻草,听到村民黄某根在村里吹口哨并大喊道:“上双塘”烧着火了,大家快去打火,其听到后赶到现场帮忙扑火,并看到黄某根家的责任田有被烧的痕迹的事实。4、证人黄美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罗河镇樟槎村黄家组理事会理事长,2013年10月30日下午,其听到村民在村里吹口哨叫大家去打火,出门就看到“上双塘”方向在冒烟,便骑着摩托车带着柴刀去火灾现场。到现场看到村委会书记带着村民在打火,听巡山员说火灾是黄某根抽烟扔烟头引起的,看到黄某根家的责任田有被烧的痕迹的事实。5、证人黄贤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罗河镇樟槎村黄家组护林员,2013年10月30日下午,黄某根看到我就叫我吹下口哨,叫人打火,其问哪里着火了,黄某根告诉其“上双塘”烧着火了,火灾是其引起的,后村委会书记带人和镇政府干部一起扑火,直至当晚10时许火被扑灭的事实。6、证人黄自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罗河镇樟槎村委会书记,2013年10月30日下午,其听到有人吹口哨并大叫:山上着火了,赶快去打火。其听后马上赶到火灾现场,并联系村干部和镇领导,火灾当晚10时许被扑灭,听黄贤某说火灾是黄某根引起的事实。7、山林权证复印件一份,证实涉案山场的权属情况。8、贵溪市罗河镇樟槎村民委员会、贵溪市塘湾镇大桥村民委员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实被告人黄某根的失火行为未给二村造成严重损失,涉案山场系贫瘠的荒山,只有少量的马尾松及茅草的事实。9、贵溪公众司法鉴定中心(2013)第30号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实“马崽屋基、冷水坞、黄家坟山”山场1号小班面积4.2亩,2号小班面积23.6亩,3号小班284.5亩,合计过火面积312.3亩,山场主要树种为马尾松及湿地松的事实。10、贵溪市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一份,证实被告人黄某根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无犯罪前科的事实。11、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过火山场情况。以上证据与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均相吻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根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312.3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根在火灾发生后积极参与扑火,并及时联系其他人员参与扑火,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黄某根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根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进人民陪审员  XX成人民陪审员  计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