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2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马来旺申请韩建永、新乐市旺盛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来旺,韩建永,新乐市旺盛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247-4号申请执行人马来旺,男,回族,1986年11月生,河北省定州市人。被执行人韩建永,男,汉族,1975年12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新乐市旺盛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田雪花,理事长。本院在执行马来旺申请韩建永、新乐市旺盛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一初字第2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