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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民二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余志新诉被告李次平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志新,李次平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二初字第1079号原告余志新,男,汉族,1970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李次平,男,汉族,1954年8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志新诉被告李次平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志新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次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志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次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志新撤回对被告李次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余志新负担。审判员  贺行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 娟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