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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石法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史某与石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史某。被执行人石某。申请执行人史某与被执行人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株中法民一初字第7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财产位于吉林省大安市,为便于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委托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行。2015年8月11日,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史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予以结案。(转下页)审判员  陈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