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黄功财与青原区富田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青原区富田镇下厅村委会其他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青行初字第6号原告黄功财,男。被告青原区富田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青原区富田镇下厅村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功财诉被告青原区富田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青原区富田镇下厅村委会其他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功财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青原区富田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青原区富田镇下厅村委会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功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功财负担。审 判 长 刘小安审 判 员 刘 娟人民陪审员 左宁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