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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3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樊文硕与孟邦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文硕,孟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316-3号申请执行人樊文硕。法定代理人樊军勇,系樊文硕父亲。被执行人孟邦海。关于樊文硕与孟邦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州东津民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13315.68元。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襄州东津民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华兵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