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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2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与江西浦瑞楼宇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江西浦瑞楼宇安全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75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99319-2),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17号3层3018。被执行人江西浦瑞楼宇安全系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6114385),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万福寺15号704室(第7层)。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华信公司)与江西浦瑞楼宇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浦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79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利达华信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西浦瑞公司给付货款、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共计134755.31元。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江西浦瑞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询,被执行人江西浦瑞公司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西浦瑞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利达华信公司申请执行案款134755.3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江西浦瑞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民初7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井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