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张公安诉被告刘作美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1157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职工。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晨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