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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黄敬然与赵中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敬然,赵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1253号申请执行人黄敬然,居民。被执行人赵中明,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敬然与被执行人赵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蓟县法院作出的(2015)蓟民二初字第1818号生效民事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赵中明应偿还申请人借款39600元。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赵中明可供执行财产,短期内无法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二初字第18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 宾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