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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商初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闫振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振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737号原告闫振龙。委托代理人陈永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桑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振龙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保险合同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振龙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振龙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闫振龙承担。审判员  肖汉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鲍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