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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02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玉梅与牛建廷、牛德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梅,牛建廷,牛德堂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永民初字第02202号原告:张玉梅。被告:牛建廷,农民。被告:牛德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梅诉被告牛建廷、牛德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玉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子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