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02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玉梅与牛建廷、牛德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梅,牛建廷,牛德堂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永民初字第02202号原告:张玉梅。被告:牛建廷,农民。被告:牛德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梅诉被告牛建廷、牛德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玉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子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