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坪民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胡济超与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济超,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坪民初字第00152号原告胡济超,男,生于1983年3月25日,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农民。被告杨军,男,年龄不详,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济超诉被告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济超以和被告杨军达成和解意向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