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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汪某、安徽老山区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霍山县贡林食品科技研究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汪某,安徽老山区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霍山贡林食品科技研究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27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汪某,男,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安徽老山区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霍山贡林食品科技研究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汪某、被执行人安徽老山区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霍山县贡林食品科技研究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汪某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又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澍审判员 陈敬武审判员 汪 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