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刘家青与深圳市雪姬美素美容连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家青,深圳市雪姬美素美容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1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家青,女,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张海,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雪姬美素美容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吴忠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玉琴,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任浩。再审申请人刘家青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雪姬美素美容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姬美素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家青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即刘家青与雪姬美素公司分别在2012年3月1日、2012年11月9日签订的两份《补充协议书》上的手写体“即日起原合同续期壹年”,系雪姬美素公司单方事后添加的,属于伪造的证据。首先,2012年3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已经通过司法鉴定,协议书上的手写体“即日起原合同续期壹年”形成的时间非2012年3月1日,而是2012年6月20日,这句话是在刘家青签字后由雪姬美素公司添加,不是刘家青与雪姬美素公司双方的合议。其次,2012年11月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虽未进行司法鉴定,但从协议书的内容、形式上看,也不能视为续签了劳动合同。因此,两份《补充协议书》并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条款,原审判决以此伪造的证据认定刘家青与雪姬美素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导致判决错误。综上,刘家青请求依法予以再审。雪姬美素公司答辩称:刘家青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根据刘家青的再审申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争讼的两份《补充协议书》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对此,刘家青主张第一份《补充协议书》中的“即日起原合同续期壹年”是雪姬美素公司单方事后添加的,并不是双方的合议;而第二份《补充协议书》也是伪造的,并没有进行司法鉴定,故两份协议均不能认定双方已续签了劳动合同。对于上述主张,刘家青在二审上诉及判后答疑时均有提出,二审判决针对该主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并在二审法院判后答疑中再次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及答复,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对此,本院不再赘述。刘家青申请再审也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和事由,故其再审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刘家青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家青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恒代理审判员 廖云海代理审判员 杨 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兴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