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瓜民二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瓜州县福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瓜州县福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许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534号原告瓜州县福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瓜州县汽车站对面。法定代表人郑维国,系公司经理。被告许春,男。本院受理的原告瓜州县福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瓜州县福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11元,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瓜州县福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侯光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