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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668号原告张某,男,1979年6月3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务工。被告刘某某,女,1984年6月17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务工。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安文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国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