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执字第00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兰洪文与辽宁金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玉伟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洪文,辽宁金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执字第00139-2号申请执行人:兰洪文被执行人:辽宁金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唐玉伟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营民二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7月11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辽宁金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9月9日签订团购房屋协议书,基本内容如下:辽宁金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售商品房合计约1600套,价格为3300元/平方米,按13万平方米计价为人民币429.000.000.00元;付款方式及时间,实行分批付款和实物价格对等置换:第一笔:在2013年9月25日前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辽宁金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壹亿元及将位于海东区域内长江路以南、圣水河以北、西至泰山大街、东邻客运站的约13万平方米(以实际供地测量为准)土地以依法出让挂牌价为出让底价计算,将挂牌后的土地转让到辽宁金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下;第二笔:在2013年10月25日前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辽宁金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壹亿元;还约定其他条款,现双方已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转让到辽宁金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下的位于海东区域内长江路以南、圣水河以北、西至泰山大街、东邻客运站的约13万平方米(以实际供地测量为准)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中价值3500万元人民币部分。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如需对上述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进行处分,必须经本院准许后方可办理各种手续。查封期限自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到二0一八年十月十五日止,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可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前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勇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馨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