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28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2859号原告廖某某,男,生于1968年8月23日,汉族,务农,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刘龙成,达川区赵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72年2月6日,汉族,务农,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张玲,达川区赵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怀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