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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民初字第28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2859号原告廖某某,男,生于1968年8月23日,汉族,务农,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刘龙成,达川区赵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72年2月6日,汉族,务农,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张玲,达川区赵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怀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