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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14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献伟、金萍萍与陈纯、余筱婷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献伟,金萍萍,陈纯,余筱婷,陈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466-1号申请执行人李献伟。申请执行人金萍萍。被执行人:陈纯。被执行人:余筱婷。被执行人:陈志成。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献伟、金萍萍与被执行人陈纯、余筱婷、陈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纯、余筱婷共同共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虞师里XX桥大厦404室(所有权证号:581508)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案诉讼保全且被其他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余筱婷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上陡门5组团15幢107室(所有权证号:317607)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案诉讼保全且被其他债权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陈志成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雁湖住宅区2组团2幢610室(所有权证号:010280)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案诉讼保全且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被执行人陈志成在温州市顺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号:330302000040707)持有股权,该股权已被本案依法冻结(冻结有效期至2018年10月27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186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志成、余筱婷名下的房产均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上述房产的价值可能尚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本院暂不处置。被执行人陈纯、余筱婷共有的房产已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予以首封且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故本院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陈志成名下持有的股权已被本案依法冻结,先因股权在实践中难以进行司法处置,故本院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对上述情况已知晓,自愿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是属于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4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伟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