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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二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鑫宏汽配与雷正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鑫宏汽配,雷正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595号原告:鑫宏汽配,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扬子东路。经营者:吴家林,系鑫宏汽配业主。被告:雷正发,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鑫宏汽配与被告雷正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鑫宏汽配于2015年9月24日以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鑫宏汽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鑫宏汽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收取25元,由原告鑫宏汽配负担。审 判 员  齐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马芫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