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市民一终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余袆蔚与防城港市德城码头仓储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袆蔚,防城港市德城码头仓储有限公司,许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市民一终字第28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余袆蔚。委托代理人黄海东,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运平,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防城港市德城码头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北港村田南组。法定代表人张哨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黎运俊,广西黎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振达,广西黎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许成军。委托代理人曾勇光,广西海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凌文,广西海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余袆蔚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余袆蔚上诉称,因其对管辖的错误理解而向一审法院起诉,但防城港市德城码头仓储有限公司在一审中已提出管辖异议,并请求将本案移送海事法院管辖。一审法院没有移送管辖,违法了专属管辖规定,审理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海事法院管辖或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移送北海海事法院处理。审判长 佟日红审判员 何丽敏审判员 潘云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