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郏法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国许、王巧利行政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国许,王巧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郏法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丁国杰,任主任。被执行人李国许,男,1974年8月5日生。被执行人王巧利,女,1973年9月1日生。本院在执行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国许、王巧利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中,查明: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的郏人口征决字(2012)第100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巧利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巧利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鲁青建审判员 何星布审判员 赵克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梁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