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执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东部园林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亚美文化影视传播有限公司、戴希林、南京鴻鎮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1410号申请执行人南京东部园林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功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亚美文化影视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承怡,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戴希林,男,1965年7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鴻鎮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青,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南京东部园林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亚美文化影视传播有限公司、戴希林、南京鴻鎮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玄锁民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戴希林银行存款112400元,该款我院已于2015年8月4日转付申请执行人南京东部园林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已另案起诉被执行人解除租赁合同,案号为(2015)玄锁民初字第677号。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玄锁民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顺光执行员 周 林执行员 汪礼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