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商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区东迹机械修理厂与衢州煜森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区东迹机械修理厂,衢州煜森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商初字第624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区东迹机械修理厂,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宾港中路**号。负责人:邱秀清,厂长。被告:衢州煜森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大洲镇东岳路。法定代表人:郭奇奎,董事长。原告衢州市衢江区东迹机械修理厂与被告衢州煜森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配件维修费18641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月至6月间,原告多次为被告修理造纸机配件,共计修理费18641元。后被告未予支付,原告催讨未果,故此纠纷成讼。本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衢州煜森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衢江区东迹机械修理厂修理费1864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元,由被告衢州煜森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 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余晓慧申请执行期间二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