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杰帝士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杰帝士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220号原告: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林永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婉飘、梁君静,均系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杰帝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莫穗青。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杰帝士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4元,减半收取1452元,由原告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审判员 梁 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秋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