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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黄从院与陈根德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从院,陈根德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340号原告:��从院。委托代理人:陈英堂。被告:陈根德。原告黄从院为与被告陈根德退伙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从院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从院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从院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黄从院负担。审 判 员 王群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章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