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蔡四生与兰行骄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四生,兰行骄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674号原告蔡四生,居民。委托代理人漆贵祥,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兰行骄,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波,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四生与被告兰行骄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蔡四生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四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四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征收587.5元,由原告蔡四生负担。审 判 长 彭登科人民陪审员 吴 忠人民陪审员 熊燕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