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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董芙蓉与潘海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芙蓉,潘海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977号原告:董芙蓉,女,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诉讼代理人:叶星星,男,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码:14211201310871240。被告:潘海兵,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芙蓉与被告潘海兵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外出务工,无法送达,被告不到庭,该案件的基本事实难以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 新审 判 员  高水彬人民陪审员  胡建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邬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