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董芙蓉与潘海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芙蓉,潘海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977号原告:董芙蓉,女,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诉讼代理人:叶星星,男,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码:14211201310871240。被告:潘海兵,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芙蓉与被告潘海兵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外出务工,无法送达,被告不到庭,该案件的基本事实难以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 新审 判 员 高水彬人民陪审员 胡建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邬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