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百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苏建雄、宁夏天凤海煤炭有限公司、内蒙古晨宏力集团宏源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富润通实业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意林农业生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百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苏建雄,宁夏天凤海煤炭有限公司,内蒙古晨宏力集团宏源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富润通实业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意林农业生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44号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法定代表人宋守安,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秀英,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郑秀芳,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内蒙古百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法定代表人苏建雄,内蒙古百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东平,内蒙古百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苏建雄,男,回族,1964年11月4日出生,内蒙古百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代理人马东平,内蒙古百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宁夏天凤海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法定代表人杜凤娥,宁夏天凤海煤炭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内蒙古晨宏力集团宏源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法定代表人陈兆民,内蒙古晨宏力集团宏源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振华,内蒙古君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石嘴山市富润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法定代表人石冬红,石嘴山市富润通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世新,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石嘴山市意林农业生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法定代表人苏伟,石嘴山市意林农业生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志强,石嘴山市意林农业生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百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苏建雄、宁夏天凤海煤炭有限公司、内蒙古晨宏力集团宏源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富润通实业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意林农业生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准备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5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277元,退还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277元。审判长 李学军审判员 韩少华审判员 杨如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晖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