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溪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裴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溪民初字第841号原告裴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罗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裴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裴某某负担。审判员  向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