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27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崔凤枝等六人与朱克勤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凤枝,刘玉英,孙亚芹,付宝军,杨云玲,范继孝,朱克勤,张凤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2747号申请执行人崔凤枝,女,49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申请执行人刘玉英,女,54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孙亚芹,女,48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付宝军,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云玲,女,48岁,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申请执行人范继孝,男,44岁,满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朱克勤,男,56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凤艳,女,45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翁民初字第21号、(2013)翁民初字第3277号、(2013)翁民初字第3278号、(2013)翁民初字第3279号、(2013)翁民初字第3286号、(2013)翁民初字第3280号六民事判决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对此六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朱克勤、张凤艳在翁牛特旗白音他拉苏木大兴村有砖瓦结构房屋七间及院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朱克勤、张凤艳所有的在翁牛特旗白音他拉苏木大兴村的砖瓦结构房屋及院落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证号为翁国用(2009)字第xxx号,地号为45-01-yyy。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武审判员 张 栋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月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