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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花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俞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俞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花民初字第277号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丁宪章。委托代理人:XX,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冰舒,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俞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俞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俞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吴海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聂 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