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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1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车明华与田向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明华,田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1018-1号申请执行人车明华。被执行人田向阳。申请执行人车明华与被执行人田向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成民初字第4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款1211.8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成民初字第4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田向阳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