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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5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成都廖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德冲、杜朝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廖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李德冲,杜朝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431号原告成都廖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廖云,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平,女,汉族,1971年7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罗蓉,女,汉族,1964年1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德冲,男,汉族,1966年8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杜朝宣,女,汉族,1969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廖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德冲、杜朝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廖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德冲、杜朝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廖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德冲、杜朝宣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廖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秦 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